Notice of publicity
公示公告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各煤監分局:
為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提升監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強地方日常安全監管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對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煤礦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應當依法停產整頓的煤礦,要及時下達停產整頓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并將執法文書抄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同時將執法情況和處理決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在停產整頓期間,煤礦包保人和駐礦安全督查員要切實履行職責,督促、監督煤礦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防止非法違法生產。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也要采取巡回檢查、定期檢查和突擊抽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整改完成后,煤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對借整改之名行生產之實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礦,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堅決實施上限處罰直至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二、強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落實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的年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扎實開展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現場監察中發現煤礦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要立即下達執法指令,依法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暫扣相關證照或控制火工品供應、限制供電,書面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礦停產整頓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后,要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復核。對經停產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監察中發現的相關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三、突出監管監察重點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本地區煤礦災害分布情況,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水害嚴重的礦井作為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的重點,國有煤礦要列為重中之重,立足于“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有限的監管監察執法力量,切實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水害嚴重的礦井安全監管監察,從源頭上遏制發生較大以上事故。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煤礦是否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治理五十條》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3]4號)等有關防突規定;是否保證礦井通風系統和通風方式合理、穩定、可靠;礦井主要通風機是否實現“雙機同能力”的配備;是否建立和健全了煤礦防突機構、隊伍;是否落實了煤礦技術負責人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是否完善了礦井瓦斯治理工作體系、保證了必備的資金投入、強化了技術措施和落實了各個工作環節的細化管理;是否按規定建成了三條井筒;生產水平和采區是否實現分區通風;是否建立了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并正常運行;是否嚴格落實了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礦井是否優先開采保護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礦井是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防突措施作為區域防突措施;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安裝到位;采掘工作面是否實現了獨立回風;掘進工作面是否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和主、備風機自動切換;通風設施和避險硐室的構筑位置、工程質量、維護管理等是否符合規定;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是否制定了誤穿和通過構造帶的措施;瓦斯抽采的鉆孔設計、施鉆、封孔、連抽、抽采參數檢測等關鍵環節是否實施了重點管控;瓦斯抽采是否達標;礦井瓦斯抽采率和采煤工作面抽采率是否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承擔消突達標和瓦斯抽采考核的考評機構是否認真履職;是否嚴格執行了“應抽盡抽、不抽不采”的規定;煤層的消突達標指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等。
水害嚴重的礦井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煤礦是否嚴格執行了《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是否設立了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并完善了工作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專門的探放水隊伍、制定了作業規程并配備了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用探放水設備;是否建立健全了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是否認真開展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水文條件不清的礦井,是否編制了礦井水文地質勘察報告;探放水措施是否符合礦井實際并具有針對性;是否超前治理斷層水、底板承壓水和溶洞水;是否及時處理老空(窯)積水;雨季前是否認真開展“雨季三防”工作;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是否經過專門設計并經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是否有開采和破壞礦井、采區、區段之間留設的防隔水煤(巖)柱的行為等。
四、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停產整頓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督促煤礦全面、持久的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煤礦,應堅決責令停產整頓:
1、《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第八條所列15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
2、不按規定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
3、未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4、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抽采未達標的;
5、水害威脅嚴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
6、未按規定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
7、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對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煤礦,按《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整頓和驗收,確保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
五、規范執法,強化監管指令的落實
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制定年度監管工作計劃時,要與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相互溝通,使監管計劃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三項監察”計劃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確保每年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受水害威脅嚴重礦井的監管監察次數不少于四次。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也要結合自身實際,克服監管力量薄弱、任務繁重的困難,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會同省相關部門,聘請省內大專院校、設計單位、煤礦中介服務機構和煤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每年開展兩次“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重點是六盤水市、遵義市、畢節市和黔西南州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受水害威脅嚴重礦井,每次檢查時間不少于1個月。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制定執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編制執法計劃-確定被檢查礦井-制定具體執法預案-實施現場檢查-處理處罰-跟蹤督辦-結案歸檔”的閉合式執法工作機制,依法依規開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實現執法過程程序化、執法行為規范化、執法監督制度化,確保安全監管指令落到實處。對安全監管處理處罰決定尚未落實、相關礦井安全生產隱患尚未消除的執法案件,一律不得結案歸檔。
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實施更加嚴厲的行政處罰,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拒不執行執法指令的,應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派人盯守。對已作出的行政罰款決定逾期未執行的,要采取加罰、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凡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處;省級以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還應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相關部門。
六、加大聯合執法,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執法合力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工商行政、公安和供電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整頓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要及時向公安和供電部門通報,公安要控制其火工品供應,供電部門要采取措施限制供電。對擅自越界開采的礦井,要立即下達停止作業的文書,并將現場情況書面告知國土資源部門。要每月召開聯席會議,向有關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執法合力,實現監管監察效能的最大化。
七、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堅持依法、依規,嚴字當頭,敢查敢管,積極參與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深入推進“打非治違”的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關閉后又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開采及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以及煤礦未批先建、未按設計施工等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要求,對非法生產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八、嚴格標準,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要積極參與和配合今年即將開展的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加強對新建、整合和技改擴能煤礦的行政許可工作和安全監管監察:1、對新建的30萬噸/年以下的小型煤礦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批準其安全設施設計;2、對地質災害不清、安全條件未查明、設計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整合和技改擴能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說明改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允許生產的范圍、規模、時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過審批;3、對新提交申請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不按要求進行瓦斯參數測定和瓦斯涌出量預測、瓦斯等級劃分的,不得通過審批;4、對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并持證上崗的,不按規定施工順序組織施工的,要下達停工指令;5、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不得繼續施工;6、對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聯合試運轉未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超期進行聯合試運轉的,要及時下達停止聯合試運轉的執法指令;7、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
九、嚴格許可,把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關口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頒證條件對企業提交的文字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凡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一律不得頒證。
許可證監督管理和專項監察要嚴格做到“六個必須”,即: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必須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必須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期的煤礦企業,必須責令其停止生產,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進行公告,抄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資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礦,必須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關閉;改建、擴建項目不能區分生產、建設區域,或2個區域相互影響的,在改擴建工程施工前,必須暫扣或注銷其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和煤礦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強化責任追究
對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而未依法查處的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確實無力制止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且不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的,要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繼續生產、或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報告不及時處置的,要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煤礦停產整頓期間,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力,致使煤礦整改不認真而繼續生產的,要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根據情況,制定落實細化方案,并認真執行,確保安全監管監察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請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本文轉發轄區內產煤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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